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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本校成立於西紀1909年,實施學前教育與小學教育。
第二條(校名)本校中文名為韓國漢城華僑小學,韓文名為한성화교소학교。
第三條(校址)本校校址在韓國首爾市中區明洞2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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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修業年限及入學資格第四條(修業年限)本校修業年限為幼稚園兩年與國民小學教育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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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入學資格)入學資格為
1. 凡具有外國國籍的父母其子女均可提出申請。
2. 韓國籍但曾在海外居住滿三年以上之子女
3. 歸化韓國國籍人士之子女在韓國學校因語言或文化差異等因素,不適應當地教育且有具體證明文件者:
▪ 父母親的國籍歸化證明 ▪ 可證明父母與子女關係的家族關係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 學校營運委員會(학교운영위원회)審議結果(加註校長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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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班級數與學生數第六條(學部)本校設幼稚部與小學部。
第七條(班級數)全校班級數幼稚園設兩個年級3班,小學設六個年級18班,總計21班。
第八條(學生人數)本校學生人數定為幼稚園班級人數35人,小學班級人數4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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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教育課程規劃
上課日數 考試第九條(教育課程)本校之課程以中華民國教育部頒定之課程綱要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
第十條(上課日數)上課日數是每學年17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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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考試) ⑴ 定期考試 : 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評量規定」每學期實施兩次定期考查,即期中考與期末考。 ⑵ 不定期考試 : 依學校之需要臨時舉辦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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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學年學期與休假第十二條(學期)一學年分上下兩學期,第一學期自每年8月1日起至隔年1月31日止;第二學期自每年2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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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休假)
1. 本校之假期有:國慶日、國定假日、暑假、寒假、春假等。 2. 假期在不低於學年第十條上課日數的範圍內訂定之。 3. 除第1項規定之假期外若遇天災颱風地震等情形可酌情放假。 4. 在假期中可以舉辦各種學習活動。 5. 即使是休假期間若舉辦活動可列入上課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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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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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畢業) 一、本校學生符合應出席日數及學生成績評量規定之各項標準即承認其修業期滿,准予畢業 。 二、各學期所需出席日數為上課日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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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畢業證書) 一、依據「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業期滿,以及不違背中華民國教育法之規定者,得頒發畢業證書。 二、未能符合上述規定者給予修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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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入學 復學 轉入-
第十六條(入學期限) ⑴ 新生入學或轉入學生經由本校審查合格者始可入學。應在規定的入學期限內到校報到並繳清所有費用;如果逾期未報到及繳清費用,即視為放棄入學申請。除非情況特殊,事先與 學校聯絡者例外。 ⑵ 新生入學或轉入學生應在不影響完成該學期學業的範圍內准予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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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入學方式)新生在入學前須先經過口試,學校衡量其華語程度來進行新生編班。若有事情未能參加口試者將另訂日期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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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轉入方式)轉入學生經衡量承認其有足夠能力完成學校學業時,方准予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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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復學)休學或中輟生申請復學時,經校長同意可接續其當年所讀年級,或降一個年級就讀。復學的次數與經過情形等雖有違反休學規定者 (參考第三十三條之休學規定),若情況特殊,仍可在校方同意下申請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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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入學文件) 欲進入本校就讀之轉學生必須繳交原就讀學校之成績證明與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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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轉入文件) 新生、轉入生、復學生經獲准入學時,必須繳交由監護人簽名之同意書及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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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同意書)學生監護人在學生入學時需繳交入學申請書及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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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監護人資格) 監護人之資格
⑴ 學生之父母。
⑵ 父母若未在學校所在地區居住,可指定監護人。
⑶ 監護人及居住地址若有變動必須立即告知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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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轉入生、復學生經獲准入學後,若發現所提交之入學資料有誤,校方可以取消入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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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入學限制)具下列情形者,學校可保留其入學申請:
一、在其他學校修業未滿一學期者。 二、開學後已經過上課日數的三分之一,而想申請入學者。 三、品行不良恐危及校譽者。 四、患有重大疾病或傳染病會影響到其他學生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依校長召開行政會議決議,可拒絕入學。 -
第二十六條 (入學限制例外) 雖屬上述第二十五條之(一)(二)項之情形者,若是外交官 或公司外派工作人員之子女等因居住地變動而希望入學者,可由校長召開行政會議決議決定其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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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轉出 休學 退學 獎懲-
第二十七條 (轉學)
⑴ 自行申請轉出 : 學生因搬家或父母要求,欲轉往他校者。 ⑵ 強制申請轉出 : 學生在校因嚴重違反校規而要被退學者,校方可要求學生轉學,以留改過自新之機會。 -
第二十八條(轉學限制)一年級第一學期尚未讀完者不得申請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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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轉學限制例外)第二十八條所述之情形,若因父母是外交官或公司外派工作者之子女需搬離時可以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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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休學)
⑴ 因常請病假致使缺席日數達學期出席日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者,或因重大疾病而申請休學者,必須出具醫生證明、申請書等相關資料。
⑵ 申請休學一次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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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退學)申請轉學、休學都必須要由監護人親自辦理,且必須辦妥所有離校手續方能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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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獎勵)學校對於品行端正、成績優秀、比賽表現優異等足為其他同學之模範者,依照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給予表揚或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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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懲戒)學校對於具有品行惡劣、欺負同學、違反校規等事蹟的學生依照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給予適當的處罰或嚴重者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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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退學處分)學校對於具有品行惡劣、欺負同學、違反校規等事蹟的學生嚴重者退學,但為給予改善之機會將退學變更為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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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轉學、休學及退學程序) 欲申請轉學、休學的學生必須辦妥所有離校手續:
⑴ 必須填妥轉學休學退學申請書並經導師、訓導主任、總務主任、圖書館、餐廳等處室確認後交給教務處。 ⑵ 滯納之學費等各項費用應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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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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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收費)依據本校理事會會議之決議決定學費與入學金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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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欠費處理)學生每期應繳納之費用有學費、管理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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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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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教職員職責)
⑴ 校長代表學校統籌學校之教學活動並管理教職員與指導學生。
⑵ 教師應指導與教育學生並研究學問提升專業能力。
⑶ 職員負責處理行政業務與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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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教職員資格)
⑴ 校長聘用
1. 四年制大學畢業。 2. 在本校擔任教師滿十年以上。 3. 滿63歲以下。⑵ 一般教師聘用
1. 四年制大學畢業。 2. 具教師證或教學經驗者優先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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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章程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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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修正程序)本章程若有必須修正之因素發生時,可經過校務會議討論並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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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副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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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規自2022年11月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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